和我們熟悉的香港公司類似,塞浦路斯公司也需要在下半年針對自己的所得和利潤進行企業所得稅的估算和繳納。
根據塞浦路斯所得稅法,塞浦路斯公司必須在每年的7月31日前和12月31日前,分兩次對其本年的年預測收入、利潤進行企業所得稅納稅評估和預估稅款繳納(表格 I.R.6)- Provisional Corporate Tax。理論上講,企業兩次預估和繳納的其自然年度企業所得稅款需要超過最終匯算清繳稅款實際金額的75%,否則會有行政處罰。
若本納稅自然年度,公司預計無任何盈利,則無需提交預估納稅申報表。
請再次注意,每個納稅自然年度內的預估企業所得稅款(Provisional Tax)應在以下兩個截至日期之前分兩期等額繳納:
預估稅 分期繳納 | 申報截止日期 | 罰款和利息計算起始時間 |
第一次繳納 | 7月31日 | 8月31日 |
第二次繳納 | 12月31日 | 1月31日(下一年度) |
若公司的實際收入,利潤和企業所得稅預估金額較7月31前的預估申報金額有差異,公司應當在第二次預估稅款繳納時,也就是12月31日前對申報數據進行調整。
逾期提交的處罰
根據經修訂的 1978 年第 4 號稅款評估和征收法第 50A(e) 條,若公司在法律規定的日期(請參考上面表格中“罰款和利息計算起始時間)之后繳納稅款,被處以5%的罰款,外加1.75%利息(按完整月計算),例如針對7月31日未申報繳納的稅款,8月31日開始計算罰款和利息,10月1日稅局開始征收罰金和利息。如果稅款于8月31日前繳納,則不會有罰金和利息。
任何實際應納稅額與已經繳納的預估稅額之間的差額應于下一年度年的8月1日前通過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表格I.R.4)進行申報、調整和繳納。
預估稅金低于實際稅金的75%時,稅局會加征差額的10%作為罰金
如果您需要有關預繳企業所得稅的更多信息或需要協助計算和提交納稅申報表,請隨時與我們聯系。